2.综合业绩(15分)。综合业绩以教师本人提供的县级及以上文件、证书为主要依据(2021年1月1日至今)。(1)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课堂教学竞赛”或“说课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计2.6分;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计2分;市级二等奖及以上计1分;县级一等奖计0.5分。(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工作,省级课题组组长计1.6分,成员计1.2分;市级课题组组长计1.2分,成员计0.9分;县级课题组组长计0.9分,成员计0.5分。(3)主持或参加名师工作室的,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计1.6分,成员计1.2分;市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计1.2分,成员计0.9分;县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计0.9分,成员计0.5分。(4)现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市级加1.6分、县级加1分。(5)评优评先,由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共青团、少先队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省级计2.6分、市级计2分、县级计1分。(6)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计分:①担任正校级领导的计5分;②担任副校级领导的计4分;③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计3分;④担任班主任的每年计1分(每年以10个月计算,每个月以0.1分计入。每年2月和8月不计分值)。计分主要依据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同时兼任多个职务的,计分方法为:最高岗位计满分,第二岗位计二分之一分值,第三岗位计三分之一分值,第四岗位计四分之一分值,个人计分项累计不超过5分。以上六项总分为15分,个人最高分计15分,最低分计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