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招聘入职行为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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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孙某,中共党员,某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2019年1月以来,学校根据人才招聘计划先后招聘、引进人才60多人。其中12人系学校职工的配偶、子女等亲属,大多不符合学校内部规定的入职关于985等知名高校、博士等基本条件。这些人大多以人才引进、量身打造招聘条件等“萝卜招聘”或有限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面试考官内部通气等形式入职。学校上述违规入职行为,被相关求职者向省委、省教育厅等部门投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经查,上述招聘计划方案、条件等均由孙某提议或决定。

【案例评析】

关于孙某对学校违规招聘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违法。招聘条件都是各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虽然学校内部有相关入职的基本条件,但只是内部掌握。由于高校人才需求多元化,其拿出个别岗位解决职工家属就业不影响就业公正,也是学术传承和稳定职工队伍建设需要,故不宜将学校上述招聘行为认定违规,孙某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孙某身为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在干部、职工的录用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错误。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违规招聘入职行为认定与处理

高校招聘是高校干部队伍和人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招聘工作是否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招聘,是关系到高校长远发展的大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实践中,由于高校专业性较强,在人事招聘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这种“自主性”不是“自选权”,更不能成为“萝卜招聘”“近亲繁殖”的借口。高校在招聘时,设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正,招聘流程必须公开,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社会各界的监督。本案例中,孙某作为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不但不带头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规定,反而毫无组织原则,在招聘条件、方式等方面搞变通、作选择,表面上具有帮助解决教职工亲属工作、稳定教职工队伍等“正当动机”,实际上是特权思想作祟,无视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将学校作为解决特定群体就业、谋取人事利益的“私人领地”。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背人事招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孙某作为分管组织人事工作校领导,履职不力,对该校违规选人用人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违反组织纪律。此外,对非管理岗的高校教职工来说,如给予高校内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处分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针对部分违规招聘行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实践中,需要综合违规的具体性质、情节和后果,兼顾背景、效果、入职人员现实表现等要素选择整改方式,如对伪造材料、伪造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按照程序予以清退、辞退、解聘等。对一般性违规行为,或者因违规情节相对较轻,如未按规定进行体检,可以通过补救等方式改正。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教职工在特定背景下被动接受安排工作,入职后表现较好,则不宜取消入职资格。此外,对违规入职问题易发多发单位,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既要充分保障高校选人用人自主权,也要通过统一招聘、备案审核等方式保障招聘入职工作公开公正进行。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监督,采取通报曝光等形式强化监督执纪力度。

【需要注意的问题】

➤违规招聘入职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在入职招聘上需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对相关违规行为应予处理。根据上述规定,高校违规招聘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招聘方案、条件等方面的违规情形。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是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是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内定入职对象,在学历、毕业院校甚至性别等方面量身打造招聘条件,排除或缩小竞争范围。本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形。

三是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对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干部职工,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或者交由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四是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是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或者资格审查不全面不细致招聘,有的故意放松标准,让内定人员获得报考资格。

六是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是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如有的未面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选,有的未进行公示等。

八是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2.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考笔试、面试等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违规情形。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是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是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是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是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是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是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是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是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是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是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关于取证思路

根据具体的表现情形调取相关的证据。比如,对于“因人设岗”“萝卜招聘”行为,要核实主观动机,调取请托人的言证,核实是否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详细了解学校此前类似招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教育和人社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关于报考者应当具备的学历、年龄、工作经历等条件,结合报考人数和最终录用人选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萝卜招聘”。

➤把握错与非错界限

对工作不细致,但基本符合招聘流程和条件的工作瑕疵、特定背景下家属随迁、解决困难职工配偶工作以及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均不宜作违纪违法认定。本行为从违纪角度看,存在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交叉或竞合情形,鉴于违规招聘行为属于选人用人范畴,在一般情况下从凸显行为本质角度考虑,优先适用违反组织纪律条款,如无对应条款等难以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的,可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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