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布文件明确要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大家熟知的我国50岁和60岁退休的年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到现在的呢?
我国的退休制度,实际上是可以追溯到建国前。1948年12月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对企业工人设立了养老制度。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草案公布,后来在1953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一法规是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执行的。劳动保险条例使用的养老表述是“退职养老”还不是“退休”。
在当时我国设立退休年龄制度,主要是借鉴的苏联模式,采取的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个人不缴费,养老待遇由企业或者国家保障。我国最初设立的退休年龄非常早,男性工人、职员是60岁,女性是50岁。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相差10岁,而且按照有关的表述并不是周岁,这可能涉及到有关概念的演化。
关于工人、职员的区别,在当时工人一般指的是筋肉劳动者,职员则指的是商店销售员、银行柜员这样的非筋肉劳动者。劳动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两大类特殊工种的职工,女同志45岁,男同志55岁可以退休。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龄还可以多进行折算。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时,由于是刚刚建国。所以退休条件的统一标准是以本企业工龄满5年为主,至于所谓的一般工龄是辅助条件。本企业工龄,也包括受组织调配时之前工龄以及从事革命工作时间。
《劳动保险条例》主要是针对一定条件的企业职工才能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是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这是开创了先河的。
其实早在1950年3月15日,当时的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当时的使用范围是过去有退休金的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职工。发放条件是工作满10年以上,且年满55岁。但是发放标准为一次性待遇,每工作一年发放退休前月工资的1/3。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退休前月工资。
等到了1957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的待遇,都开始实施按月发放养老待遇模式,没有建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由财政承担。后来,随着劳动保险基金停止计提,企业的养老待遇改由企业在行政外列支。由于当时已经全部是国有企业,其实也相当于国家养老。
暂行规定的退休年龄变化,最重要的是统一实施周岁计量。而且女性的退休年龄分为工人50周岁,职员55周岁两种情况了。本企业工龄也称之为连续工龄。另外还增设了因病非因工失去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年龄,男同志50周岁,女同志45周岁。
等到了197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有关的退休年龄跟1957年的规定没有变化,但是采取的是按照身份来确定退休年龄了。
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然后对1978年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强调,这也是目前我们执行的女性50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的主要依据来源。
总体来说,我国的退休年龄制度确实是碎片化的不断发展,70多年没有变化了,但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均预期寿命都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应当需要一个系统性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规范。#头条创作挑战赛##延迟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