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职工福利费能否要计提团体所得税 (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过节费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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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职工福利费能否要计提团体所得税

是的。

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职工福利费要代扣代缴团体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则: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团体所得的范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团体因任职或许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初加薪、休息分成、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许受雇有关的其余所得。

第十条 团体所得的方式,包含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余方式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则:福利费免纳团体所得税。

但什么是税法规则的福利费呢?依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则:福利费是指依据国度有关规则,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度机关、社聚集团提留的福利费或许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团体的生存贴补费。

而关于什么是“生存贴补费”,政策也有明白规则,依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生存贴补费是指因为某些特定事情或要素而给征税人自己或其家庭的反常生存形成必定艰巨,其任职单位按国度规则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许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暂时性生存艰巨贴补。

此外依据该文,还规则了三种状况不能免纳团体所得税,第一从超出国度规则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团体的各种补贴、贴补;第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贴补;第三单位为团体购置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暂时性生存艰巨贴补的支出。

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职工福利费能否要计提团体所得税 (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过节费怎么处理)

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员工福利的费用是不是也要交税?

是不须要交税的。

1、业务招待费和福利费用(包含员工福利)超越比例要调增。

业务招待费依照出现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越当年开售(营业)支出的5‰ 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税前扣除是不须要交税的。

2、往常费用出现时入账是不交任何税的,然而年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照税法,业务招待费和福利费用(包含员工福利)超越比例是要调增。

依据调整后的应征税额依照25%启动交纳企业所得税。

扣除比例如下: 业务招待费依照出现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越当年开售(营业)支出的5‰ 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和员工福利费用:税前扣除,都是有比例的超越扣除限额的要启动调整。

而后征税,业务招待费按全年实践出现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越营业支出的0.5%;员工福利 新会计准绳不需计提,按实践出现列支,但不得超越全年工资总额的14%。

超越的局部费用年初汇算清缴,都得调整征税。

拓展资料一、业务招待费是什么?是指企业为消费、运营业务的正当须要而出现的而支付的应付费用.它是企业消费运营中所出现的实真实在、必定的费用支出,是企业启动反常运营优惠必定的一项老本费用,但因为其间接影响国度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准许按必定规范扣除。

二、列支范畴: 1、业务招待费的发票开的内容是日用品,这个支出要代扣代缴个税. 2、业务招待费在用餐方面状况下是不用代扣代缴个税.税务没有做出明文规则. 3、企业出现的业务招待费只准许列支60%提指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不是限度企业的支出,不是为了与辨别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团体消费. 但假设礼品是征税人自行消费或通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笼统、产品有标志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厉辨别给客户的回扣、受贿等合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间接作征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消费运营优惠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消费运营优惠有关的职工福利、职工鼓励、为企业开售产品而发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团体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哪些福利费须要交个税,哪些不须要

依据国度有关规则,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度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许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团体的生存贴补费或各级政府部门支付给团体的艰巨贴补是不用交团体所得税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团体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依照国度一致规则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则发给的政府不凡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则免予交纳团体所得税的其余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团体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依据国度有关规则,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度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许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团体的生存贴补费;所称救援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团体的生存艰巨贴补费。

裁减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团体所得,免征团体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束缚军军以上单位,以及本国组织、国内组织颁发的迷信、教育、技术、文明、卫生、体育、环境包全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度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依照国度一致规则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抚恤金、救援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依照国度一致规则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在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许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存贴补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则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加入的国内条约、签署的协定中规则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则的其余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则,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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