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结合燕山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本次招聘共涉及燕山教育委员会所属6个事业单位,拟招聘10人。
招聘岗位及专业要求
一、招聘部门及岗位
本次招聘共涉及燕山教育委员会所属6个事业单位,拟招聘10人。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4.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职并有较好的专业发展潜质;
5.热爱教育事业,并符合岗位要求条件。
(二)招聘对象
1.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在京(不含户口及档案留在毕业学校的非京生源毕业生)
2.北京生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年龄要求
35周岁及以下(即1989年9月9日及以后出生);
(四)其他要求
1.社会人员要求: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在京(不含户口及档案留在毕业学校的非京生源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学历。
2.应届毕业生要求:应届毕业生包含2024年应届毕业生,2022年和2023年离校期间无实际工作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2023年1月1日至报名时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京籍留学生。
3.教师资格要求:报名时须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级别和学科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高校出具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人员,可申报本学段或者低学段相应学科的岗位。
4.具体条件详见各招聘岗位。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须在2024年9月9日上午9:00至9月11日中午12:00前登录燕山教委招聘网站()填写报名信息,所填报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户籍、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必须与岗位需求相符,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集体户口的需出示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学校或单位户籍部门公章)和户口本人页原件;
(二)已毕业考生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以及存档证明;
应届毕业生尚未毕业的提交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和已修完全部课程的成绩单(教务主管部门盖章);
(三)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提供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件资料:
1.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资格证原件;
2.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须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普通中小学师范教育类的应届毕业生,具有高校出具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四)留学生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证书;
(五)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考人员须随时查看是否通过网上资格审核,如因信息填报不全等情况被退回,可在9月11日15:00前根据退回原因修改信息再次提交,过时视为自愿放弃。
已通过网上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招聘信息,将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
后续打印报名表、笔试、业务考核、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等环节工作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具体事宜将另行公告。
请考生随时关注燕山教委招聘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相关信息,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看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未按期打印报名表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四、考试安排
(一)笔试
笔试满分为100分,划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
重点考察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即教育教学通识类考试。
考试形式为线下笔试,具体考试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二)业务考核
业务考核由燕山教委统一组织,每个招聘岗位按照拟招聘人数与参加业务考核人数1:5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业务考核人选。
未到达1:5的岗位,按学校笔试成绩不低于合格线的实际人数参加业务考核。
业务考核具体形式以教委通知为准,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
(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业务考核成绩*60%。
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招聘信息,则以业务考核成绩确定名次。
五、确定拟聘用人员
(一)资格复审、考察、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体检,如有不合格者,招聘单位可顺延递补。
(二)公示
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资格终审
燕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未通过人员取消应聘资格。
(四)岗位待遇
对被聘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正式教师的待遇。
六、注意事项
(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年限一般不低于6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
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档案转入属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聘用资格: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有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被认定为失信人员;
2.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
3.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者;
4.拟聘用人选放弃聘用的;
5.未在规定时间签订三方协议或未按时报到的;
6.拟聘人选公示结果有异议影响聘用的;
7.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未按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
8.档案审核不合格的;
9.导致影响聘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