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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伤抵偿后可否追偿
法律剖析:用人单位工伤抵偿后没有追偿权。
由于第三人侵权惹起的工伤意外,受益人及其远亲属可以取得双重抵偿,即工伤抵偿和损害抵偿。
侵权发生的人身损害抵偿恳求权,只能由受益人及其远亲属向侵权人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上班要素遭到意外损伤或许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休息才干鉴定丢失休息才干的,享用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休息才干鉴定应当简捷、繁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损害他人形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抵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贴补费等为治疗和痊愈支出的正当费用,以及因误工缩小的支出。
形成残疾的,还应当抵偿辅佐用具费和残疾抵偿金;形成死亡的,还应当抵偿丧葬费和死亡抵偿金。
工伤保险抵偿后可否向侵权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无法以,职工出现工伤,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给予抵偿,工伤职工自己不能向第三人提出抵偿。
除非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形成损伤。
可以清查抵偿。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则: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加入工伤保险兼顾的用人单位的休息者,因工伤意外遭受人身损害,休息者或许其远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抵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解决。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休息者人身损害,抵偿权益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抵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工伤抵偿后是否向侵权人追偿
律师解答
由于第三人侵权形成工伤的,先取得工伤抵偿后能向侵权人追偿。但曾经取得第三人侵权抵偿的,重复性抵偿名目工伤保险基金或许用人单位不用重复支付,各地法院所口头的重复性抵偿名目标范畴并不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损害他人形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抵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贴补费等为治疗和痊愈支出的正当费用,以及因误工缩小的支出。形成残疾的,还应当抵偿辅佐用具费和残疾抵偿金;形成死亡的,还应当抵偿丧葬费和死亡抵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上班要素遭到意外损伤或许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休息才干鉴定丢失休息才干的,享用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休息才干鉴定应当简捷、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