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1983年底开始工作的参保人员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因人而异的,例如参保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同,工作身份不同,以及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等等,都是会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时间的,因此,在1983年底开始工作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到底能认定多久都是因人而异的,咱们是需要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为准。
比如在1983年底开始工作的参保人员,工作单位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下,那么根据规定来说,凡是在2014年10月份之前的工作工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则都是能够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而认定的时间也是能有30年以上的。
只要是参保人员的档案材料齐全,并且没有被除名、开除或者自离的情况,那么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就能够认定30年以上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如果这位参保人员是属于企业单位的,那么根据退休地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不同,则这位在1983年底开始工作的参保人员,可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是各不相同的。
例如各地的企业单位在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大部分地区的实施时间都是在1992年到1996年的,而少部分地区的实施时间是在1997年或者1998年,那这位在1983年底开始工作的参保人员,所在的退休地不同,当地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不同,则可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是略有差别的。
假设当地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是1992年到1998年,则这位在1983年底开始工作的参保人员,可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就能有8到14年左右的,而具体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间是多少,则就要根据这位参保人员的退休地而定的。
除此之外,如果这位参保人员的档案材料不全或者是违反规定了,甚至是他的部分工龄属于临时工的情况下,则他的工作工龄或者是部分工作工龄,也是有可能无法成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简单来说,就是他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有可能会少认定或者是无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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