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高校毕业生参加上海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招聘,《通知》规定:
一、报考上海市当年度公务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可根据本人基层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位。
二、上海市事业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一并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
三、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若在沪央企由其总部统一招考的,从其规定。
四、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以本人毕(结)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不含跨年结转毕)。
《通知》还明确,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