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功能 (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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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库中的肢体功能介绍,对于法医活体鉴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该标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上肢功能主要以手功能为准,下肢则以步行和步态分析为主。

新的评估方法强调了上、下肢三大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比例计算,但不包括手和脚的功能。

遇到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大关节和手足功能时,应分别评定伤残程度,避免不合理的结果。

标准规定了多种肢体功能障碍的直接原因,如骨、关节、肌肉和神经损伤,损伤部位和程度的不同会导致不同后果。

标准对神经系统损伤的处理需细致分析,严重损伤应直接引用相关条文,部分肌肉瘫痪则需通过计算肢体丧失功能比例再进行评定。

计算方法需要考虑关节运动活动度和肌力,借鉴专业组织的做法,以更全面地评价关节功能丧失。

在实际鉴定中,关节活动度的正常值参考GB/-1995,根据不同损伤类型采用不同的计分方法来计算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明确这些细节后,鉴定者可以准确地应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保公正、权威的鉴定结论,充分保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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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nnstrom评定量表

brunnstrom评定量表:

Brunnstrom偏瘫的分期,也称为布氏分期,由瑞典物理治疗师Burnnstrom创立,可用于评估脑卒中后偏瘫患者运动功能的恢复情况,主要是将偏瘫肢体功能的恢复过程,根据运动功能情况以及肌张力变化分期,可分为六期,具体如下:

1期:为上下肢均无随意运动。

2期:上肢可表现出协同运动模式,而手仅有极细微的屈曲,下肢仅有极少的运动,但能够引出联合反应和共同运动。

3期:可以有随意出现的共同运动,手可以有抓握,但不能伸直。

4期:共同运动的模式被打破,上下肢可以出现分离运动。

5期:肌张力逐渐恢复,开始有精细运动,比如手可以做伸展、圆柱状抓握、球状抓握等;脚踝可以背屈;上肢可举过头,可出现相对独立于协同运动的活动。

6期:患者的各项运动已接近于正常水平,手指指鼻没有明显辨距不良,但是相对而言,患侧的速度会比健侧慢一点,手的所有抓握均可完成,但速度和准确性也会比健侧略差。

肢体残疾如何评估

法律分析:(1)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法律依据:《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规定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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