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资格证书查询)

职场话题 0 3

本文目录导航: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第七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八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九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材料。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

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资格证书查询)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 许  可

第七条要求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需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需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监管部门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超声检验、磁粉检验、涡流检验、渗透检验、泄漏检验、目视检验等。

第八条列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或相近工作业绩且满5年以上,拥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焊接和无损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拥有与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于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单位需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具体要求由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同时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需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九条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条件的证明文件。

同时,申请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需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申请同时领取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需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相关文件。

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技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

对需要模拟件制作的申请,技术评审还包括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审查以及制作过程的现场监督见证。

审查期限为4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活动,除非许可证有特别注明。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活动,禁止无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活动,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应提出延续申请,提交延续申请书和相关文件。

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活动业绩的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对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单位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在变更登记后20日内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变更后的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

第十九条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范围时,需向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想咨询下,有谁知道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怎么办理,有什么要求,一般要多长时间能办下来啊

算你问对人了。

首先你要看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00号令)然后好好学习一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再上环境保护部的网站的-核安全管理司-上看看申请流程。

简单讲一下大流程:1.按照HAF601附件的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注意文件要规范正式。

2.到环境保护部北门的受理大厅去提交申请材料,注意只有周二哦,另外受理大厅值班人员会提出一些问题,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显不满足许可条件,就会被直接退回。

3.材料被接收后要经过形式审查,通过、或未通过、或有任何问题将会通知你。

4.如果申请被受理,将通过正式文件通知你,同时指定主审单位。

5.主审单位对你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般会有审查问题文件往复、审查对话和现场检查等一系列的审查过程,如果审查发现任何不符合条件,以及虚假信息都将被退回,如果申请单位无法答复问题或不能答复问题,就很有可能被暂停审查。

6.主审单位审查完成后会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正式的审查报告,核安全局不定期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对审查报告进行审评。

7.国家核安全局将不定期组织司务会对审查报告和专家审评意见进行讨论。

8.讨论结果会在环保部网上公布10天以上9.最后核安全局正式发红头文件公布是否颁发证书。

官方工作日是50天左右,指的是不计算审查、审评时间的政府累积工作时间。

一般如果不做模拟件需要6个月左右,如果需要模拟件就再加上模拟件制造试验的时间。

从已知的审查情况,可以说大部分时间都是申请单位因为自己的原因无法及时提交所需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审查要求,导致审查工作经常被迫暂停。

另外可能因为审查人员的人数、能力和精力,也会影响审查的效果,如果审查人员不认真审查,审查报告将被专家委员会质疑,将影响通过效率。

所以要申请许可证,一定不能急于求成,否则不当影响进度,而且有可能给核安全局不良印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