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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询民用核安全无损检测考核计划
查询这个情况的步骤如下:1、访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官网。
2、在首页导航中找到“培训管理”或“培训服务”栏目。
3、在该栏目下找到“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计划查询”或类似的选项。
4、进入该页面后,将看到民用核安全无损检测考核计划的详细信息,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等。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 许 可
第七条要求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需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需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监管部门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超声检验、磁粉检验、涡流检验、渗透检验、泄漏检验、目视检验等。
第八条列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或相近工作业绩且满5年以上,拥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焊接和无损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拥有与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于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单位需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具体要求由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同时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需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九条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条件的证明文件。
同时,申请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需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申请同时领取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需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相关文件。
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技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
对需要模拟件制作的申请,技术评审还包括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审查以及制作过程的现场监督见证。
审查期限为4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活动,除非许可证有特别注明。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活动,禁止无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活动,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应提出延续申请,提交延续申请书和相关文件。
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活动业绩的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对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单位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在变更登记后20日内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变更后的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
第十九条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范围时,需向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三)记录检验数据。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六)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第九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二)制定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三)对无损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四)编制验收准则;(五)审核无损检验规程和结果报告;(六)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作。
第十条 申请Ⅰ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或者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申请Ⅱ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持有拟申请方法Ⅰ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1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Ⅲ级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Ⅲ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持有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三)持有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四)持有拟申请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5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Ⅲ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申请Ⅱ级或者Ⅲ级资格考核的,其有关工作年限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一)脱离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二)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或者标准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二)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的处理期限未满的。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考试计划,组织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实施资格考核。
考核单位负责管理检验设备、仪器,维护试块和试件,实施具体考试工作,出具考试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四)相关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