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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四)管理有关档案;(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资格划分和资格考核标准。
根据规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Ⅰ级)、中级(Ⅱ级)和高级(Ⅲ级)。
第十二条说明,初级人员(Ⅰ级)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调整和使用,可在监督下进行无损检验,并记录结果,但不能出具报告。
中级人员(Ⅱ级)则能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安装和校准仪器,评估并出具报告,还负责培训初级人员。
高级人员(Ⅲ级)职责更为重要,他们负责技术确定和监督管理,评定检验结果,制定特殊工艺,协助制定验收准则,并培训初级和中级人员。
报考条件要求具备特定的学历、实践经历,以及射线检验、超声检验、泄漏检验等无损检验方法的相应等级经验。
例如,申请Ⅱ级需要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证书,而Ⅲ级则在获得Ⅱ级资格后累积年限,并需持有至少两个有效Ⅱ级资格证书,包括申请方法的核Ⅱ级。
视力条件、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也是报考必要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学历证明、实践经历证明、视力证明和现有资格证书。
资格鉴定委员会会审核这些文件,并通知是否通过资格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不同等级的考核内容侧重于基础知识、专业应用能力及实践操作。
作弊行为将导致取消资格并暂停一年考试权利。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三)记录检验数据。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六)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第九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二)制定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三)对无损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四)编制验收准则;(五)审核无损检验规程和结果报告;(六)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作。
第十条 申请Ⅰ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或者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申请Ⅱ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持有拟申请方法Ⅰ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1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Ⅲ级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Ⅲ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持有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三)持有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四)持有拟申请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5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Ⅲ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申请Ⅱ级或者Ⅲ级资格考核的,其有关工作年限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一)脱离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二)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或者标准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二)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的处理期限未满的。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考试计划,组织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实施资格考核。
考核单位负责管理检验设备、仪器,维护试块和试件,实施具体考试工作,出具考试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四)相关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