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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在保障生产安全的法规体系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事故分级、报告、调查及后续处理中的职责,确保了事故处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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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核心原则是分级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在一年内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强化社会监督。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则不属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针对这类特定事故,另有专门的法规进行管理。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方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需立即上报至单位负责人,随后在1小时内通报给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的上报时间限制严格,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这样可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报告后,需立即上报至中央政府。

事故续报与补报的规定同样细致,如伤亡人数变动或失踪人员确认死亡,应及时更新报告。

对于经济损失低于100万元的小事故,暂不纳入统计,但特定情况下如社会抢险救灾事故、非正式雇佣人员伤害等,均需计入统计范畴。

在事故调查方面,特别重大事故以外的,若事故地与单位地不在同一区域,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但单位地政府需参与。

事故调查组由政府、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多方人员组成,其调查报告详细列出事故概况、经过、伤亡、原因、责任认定和改进措施等内容,确保调查结果的公正和完整。

接下来是两个相关习题,测试对条例的理解:

核设施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吗?

不适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什么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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