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书可以领国家补贴 (哪些证书可以抵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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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书可以领国家补贴

目前实行经费补助的职业(工种)为:教师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法律职业资格、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注册会计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师、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兽医资格、拍卖师、演出经纪人员资格、医生资格、医师、护士执业资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药师、专利代理人、导游资格、注册测绘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社会从业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紧缺专业高技能培训项目,并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助。

参加32个高技能紧缺工种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助,其中高级工每人补助800元、技师1000元、高级技师1200元。

法律依据:人社部印发《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6号),决定从2018年起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

(一)领取补贴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领取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通知指出,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哪些证书可以领国家补贴 (哪些证书可以抵扣个税)

广州市入户中级职称有哪些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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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类资格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含计算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翻译、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人员、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等28个系列。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核设施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的执照申请、培训、考核、颁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下统称核动力厂);(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三)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以下统称后处理设施)。

本规定所称操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设施操纵人员或者核设施操纵员,即在核设施主控室中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工作的运行值班人员。

第三条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以下统称执照)。

持有《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有《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申请执照人员,需要使用核设施控制系统进行操作培训的,应当取得核设施营运单位临时授权并在操作人员监护下方可进行。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进行监护的操作人员对上述培训人员的活动负责。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颁发执照,组织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对操作人员资格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动力厂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承担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执照申请、培训和考核工作。

无前款所称企业集团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具备能力的,可以自行承担前款相关工作;没有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执照的人员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加强岗位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第七条 申请《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核动力厂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四)担任操作员两年以上,且成绩优秀。

申请核动力厂《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成绩优秀应当包括担任操作员两年内参加运行值班至少一千六百小时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执照的人员,由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核动力厂执照的人员,应当先参加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执照培训和考核,并通过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健康检查结果;(四)培训和考核情况。

申请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还应当提交成绩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应当委托与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

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技术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提交必要的支持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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