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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四)管理有关档案;(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资格划分和资格考核标准。
根据规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Ⅰ级)、中级(Ⅱ级)和高级(Ⅲ级)。
第十二条说明,初级人员(Ⅰ级)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调整和使用,可在监督下进行无损检验,并记录结果,但不能出具报告。
中级人员(Ⅱ级)则能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安装和校准仪器,评估并出具报告,还负责培训初级人员。
高级人员(Ⅲ级)职责更为重要,他们负责技术确定和监督管理,评定检验结果,制定特殊工艺,协助制定验收准则,并培训初级和中级人员。
报考条件要求具备特定的学历、实践经历,以及射线检验、超声检验、泄漏检验等无损检验方法的相应等级经验。
例如,申请Ⅱ级需要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证书,而Ⅲ级则在获得Ⅱ级资格后累积年限,并需持有至少两个有效Ⅱ级资格证书,包括申请方法的核Ⅱ级。
视力条件、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也是报考必要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学历证明、实践经历证明、视力证明和现有资格证书。
资格鉴定委员会会审核这些文件,并通知是否通过资格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不同等级的考核内容侧重于基础知识、专业应用能力及实践操作。
作弊行为将导致取消资格并暂停一年考试权利。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一级建筑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验船师、空勤人员、航空安全员等。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包括139项职业资格。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扩展资料: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申报条件: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十五年、十四年、十一年、九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
取得工程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中级专业职务后,连续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取得其他学历的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