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第七章 (进口附加税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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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第七章 附  则

根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第七章附则,境外单位在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活动注册登记时,若有自行进行无损检验的需要,无需单独申请无损检验活动的注册登记,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说明。

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选择委托民用核安全设备供应商或核建造承包商采购设备,供应商或承包商需承担规定的营运单位责任。

然而,营运单位依然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有全面责任,这是不容忽视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安全检验”的定义,它涉及到在设备境外检验合格、营运单位监造和装运前的检验与监装合格后,对设备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包括文件记录检查、开箱检查,以及安装和装料前的试验检查三个关键环节。

自2008年1月1日起,本规定正式实施。

此外,附录中详细列出了多项相关申请书,如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注册登记申请,变更和确认申请,以及进口设备的报检和口岸检查流程,具体表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等,这些文件对于规范境外单位的活动和进口设备的监管至关重要。

附则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第七章 (进口附加税名词解释)

设备监造的阶段

一般情况下的设备监造分为几个阶段:1.监造准备(1) 熟悉与被监造设备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合同等资料文件;(2) 熟悉被监造设备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条件;(3) 熟悉被监造设备的加工、焊接、检查、试验、无损探伤等主要工艺方法及相应标准;(4) 熟悉制造厂的质量保证大纲生产大纲)及相应的程序;(5) 编制或熟悉有关设备监造的管理程序。

2. 质量计划文件准备设备制造厂应按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的规定编制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中应对每条进行细化,即确定明确的检查内容。

监造代表对质量计划进行审核,选取H点(停工待检点)和W点(见证点),并按相应程序完成质量计划的审批。

3.驻厂监造实施(1) 对质量计划的控制点(W点、H点)进行见证,并签字确认。

(2) 对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项处理进行跟踪,按照程序要求对不同类别不符合项进行见证处理、关闭和签签字确认。

(3) 参加制造厂有关工艺和技术修改的审查等。

(4) 定期或不定期地编制监造报告,及时向公司或项目反映制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对设备制造质量、交付进度、经费等可能产生的影响。

4. 出厂验收出厂验收是按合同和规范书要求,对设备制造质量和应交付文件进行全面的最后检查、试验和清点。

主要包括:(1) 硬件验收,包括有关的功能、性能试验和必要的动作展示,总体尺寸、接口尺寸和关键尺寸的复测,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检查和清点;(2) 文件验收,按合同和验收相关程序要求,清点交工资料文件,审查其合格性,检查装箱文件等;(3) 包装及有关标识检查。

设备采购员的职责

设备采购员岗位职责:1、认真执行总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做到及时、适用,合理降低物资积压和采购成本。

对购进物品做到票证齐全、票物相符,报帐及时。

2、熟悉和掌握市场行情,按“质优、价廉”的原则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注重收集市场信息,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市场价格和有关信息。

合理安排采购顺序,对紧缺物资和需要长途采购的原料应提前安排采购计划及时购进。

3、严把采购设备的质量关,设备供使用部门进行严格审核定样,须附有质保书和售后服务合同。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

4、加强与验收、保管人员的协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物品保管方法,防止物品保管不妥而受损失。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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