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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应对核事故的策略和防护措施,分为四个级别:1. 应急待命状态:在此状态下,核电厂人员会对可能危及核安全的情况或外部事件保持警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
2. 厂房应急:当事故仅限于局部区域时,厂内人员会按照应急计划采取行动,并通知厂外相关应急组织。
如果发生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需要提升至场区应急。
3. 场区应急:这一级别的应急响应适用于事故影响范围扩大至整个场区的情况。
此时,人员会执行全面应急响应,并通知省级政府指定部门。
可能需要外部组织的介入。
4. 场外应急:当事故影响超出场区时,会实施全面的场内和场外应急计划。
在此状态下,省级政府指定部门需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决定介入,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隐蔽、碘制剂使用等。
省级政府在接到核事故报告后,会迅速采取对策并向国务院报告。
他们负责环境监测,确保公众信息透明。
现场人员会接受辐射监督,受伤人员将得到紧急救护和医学处置。
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将派遣人员指导应急行动,并可能调派救援力量。
如果需要实施地区封锁,由省级或国务院决定并解除封锁。
核事故的新闻发布由国务院授权单位统一进行。
该条例于1993年8月4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明确在核事故或辐射事故期间的卫生应急响应和行动指南。
应急预案分为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和国家、地方层面的卫生应急响应。
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
国家级卫生应急响应包括:
地方卫生应急响应包括:
卫生应急响应评估分为进程评估和终结评估,对应急响应过程、措施效果、健康影响、经验教训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核事故卫生应急能力。
图2展示了核事故卫生应急流程,附件3提供了卫生应急处理流程。
通过此流程,实现对核事故的有效控制和人员保护。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制定,主要适用于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卫生部门开展其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参照该预案执行。
国家核应急预案的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响应
1. 事故缓解和控制核事故发生后,各级核应急组织需迅速采取措施,通过工程抢险来缓解和控制事故,确保核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2. 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价针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水等),开展放射性监测,并对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进行监测。
同时,实时开展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观(监)测预报;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和释放源项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评价辐射后果,判定受影响区域范围,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 人员放射性照射防护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碘放射性同位素释放的情况下,依据辐射防护原则及管理程序,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公众服用稳定碘,减少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根据公众可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和保护公众的需要,组织放射性烟羽区有关人员隐蔽;组织受影响地区居民向安全地区撤离。
根据受污染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居民从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或永久迁出,异地安置,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的长期照射。
4. 去污洗消和医疗救治去除或降低人员、设备、场所、环境等的放射性污染;组织对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实施医学诊断及救治,包括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5. 出入通道和口岸控制根据受事故影响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实施放射性污染竖嫌检测与控制。
6. 市场监管和调控针对受事故影响地区市场供应及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进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或减少放射性物质摄入。
7. 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群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强化核事故现场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
8. 信息报告和发布按照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核电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所属集团公司(院)报告、通报有关核事故及核应急响应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核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持续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
核事故信息发布办法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另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9. 国际通报和援助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统筹协调核应急国际通报与国际援助工作。
按照《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要求,当核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超越国界的辐射影响时,国家核应急协调委通过核应急国家联络点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
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通报工作,由外交部按照双边或多边核应急合作协议办理。
必要时,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建议,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原子能机构会同外交部按照《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10. 指挥和协调根据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总体余乎手应急),分别对应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11. Ⅳ级响应当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运行的工况或事件,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启动Ⅳ级响应。
在此状态下,核设施营运单位需进入戒备状态,采取预防或缓解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省核应急组织需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公众沟通工作;国家核应急办需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12. Ⅲ级响应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范围仅限于核设施场区局部区域,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启动Ⅲ级响应。
在此状态下,核设施营运单位需采取控制事故措施,开展应急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采取保护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措施;省核应急委需组织相关单位、专家组会商,研究核应急工作措施;国家核应急协调委需研究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开展趋势研判、公众沟通等工作。
13. Ⅱ级响应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扩大到整个场址区域(场内),但尚未对场址区域外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启动Ⅱ级响应。
在此状态下,核设施营运单位需组织开展工程抢险;撤离非应急人员,控制应急人员辐射照射;进行污染区标识或场区警戒,对出入场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污染监测;做好与外部救援力量的协同准备。
14. Ⅰ级响应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可能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启动Ⅰ级响应。
在此状态下,核设施营运单位需组织工程抢险,缓解、控制事故,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应急辐射监测;采取保护场内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撤离非应急人员,控制应急人员辐射照射,对受伤或受照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标识污染区,实施场区警戒,对出入场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及时提出公众防护行动建议;对事故的性质及后果进行评价;协同外部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等工作;配合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做好公众沟通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15. 响应终止当核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核设施基本恢复到安全状态,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视情成立的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