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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第七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八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九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材料。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
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
国务院颁发的核安全管理条例有几个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HAF70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共计7个
我国和安全法规按其所覆盖的技术领域分为通用系列核电厂系列等什么系列
我国核安全法规按其所覆盖的技术领域分为通用系列核电厂系列等多少个系列如下: 分别为通用系列、核电厂系列、研究堆系列、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安全设备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系列、辐射环境系列。
核安全法规(Nuclear Safety Regulations)是一个国家政府和其主管核能安全的职能机构以确保核安全为目的所颁布的一系列法令、条例、规定、导则或准则,核安全的基本目标是在核能研究、开发和利用中保证核安全,保护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中国核安全法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国家法律(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行政法规(核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核安全规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指导性文件(核安全导则)、参考性文件(技术报告)。
1982年,核工业部开始组织三个研究院所研究和改编IAEA的核电厂安全法规,接着国务院先后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三部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核安全规定及其导则。
截至2019年6月,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2部法律、9部行政法规、30多部部门规章以及100多部导则,制定核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0余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文件200余个,形成了以《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顶层的金字塔结构。
中国在广泛收集、仔细研究核电先进国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及安全导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中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形成了纵向上由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核安全导则、标准及规范等不同层次,横向上由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堆系列、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等不同领域组成的核安全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