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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发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加强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核事故,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
该条例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一条明确了条例的目的,强调了对核安全设备的全面监管,包括设备的定义、目录制定、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赋予了公众举报违反条例行为的权利,并规定了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处理机制。
第二章规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标准,强调了标准的权威性,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区别。
第十条详细阐述了国家标准的制定流程,强调了技术发展和安全性的考虑。
第三章重点在于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包括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以及许可证的内容和变更。
第十九条禁止未经许可的行为,强调了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
第四章详细描述了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设备质量和可靠性。
第五章针对境外单位参与国内民用核设施活动进行了规定,强调了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
第六章着重于监督检查,包括例行和非例行检查,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和被检查单位的义务。
第七章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不当行为也有所约束。
核设施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吗?
不适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