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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有两类,一类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另一类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核设施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吗?
不适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应对,确保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减少和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但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和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事故根据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事故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误报。
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和科学原则,旨在查明事故详情、原因、损失,确定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需积极履行职责,事故发生地政府需配合上级或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提供便利。
各部门间需紧密协作,提高调查效率。
工会有权参与事故处理并提出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事故报告和调查的合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举报,举报将得到及时处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