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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三)记录检验数据。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六)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第九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二)制定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三)对无损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四)编制验收准则;(五)审核无损检验规程和结果报告;(六)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作。
第十条 申请Ⅰ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或者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申请Ⅱ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持有拟申请方法Ⅰ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1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Ⅲ级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Ⅲ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持有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三)持有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四)持有拟申请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5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Ⅲ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申请Ⅱ级或者Ⅲ级资格考核的,其有关工作年限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一)脱离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二)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或者标准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二)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的处理期限未满的。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考试计划,组织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实施资格考核。
考核单位负责管理检验设备、仪器,维护试块和试件,实施具体考试工作,出具考试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四)相关资格证书。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的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流程。
首先,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需审核报考人员提交的资格考核申请、学力证明、考核成绩、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以及已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这些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由核安全监管部门完成核准。
核准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证书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聘用单位、考试合格项目与资格等级、有效期限及证书编号。
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为5年,如果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超过1年,该项目将失效。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拟继续从事的人员需要提交更新申请,包括聘用单位推荐信、视力证明、无工作脱离证明以及无责任事故和技术失误的证明。
经过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后,申请人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考核分为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更新证书考核通过后,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结果和更新证明材料送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核准通过后,证书有效期可延长一次,延长5年。
聘用单位需确保无损检验人员在证书限定范围内工作,不得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变更聘用单位时,需向资格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更换新的资格证书,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沿用原证书。
对于已在国外取得相关资格的境外无损检验人员,想要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必须经过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核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
它负责核准国内及境外人员的资格,并对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第六条中,设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备案,并审查检验人员的资格,确保专业标准的权威性。
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代表、技术后援单位及特聘专家组成,委员需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技术职称,以确保政策的准确执行和理解。
另一方面,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鉴定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制定、题库编制、资格审查和证书发放,确保人员的专业能力得到认证。
鉴定委员会由核行业、行业协会、相关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半数成员需具备高级证书,以保证评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考核工作的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以确保考核的公正和有效性。
其职责包括制定考核流程、组织资格考核、管理设备和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