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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标准第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 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尚未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第三章 许可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核工业无损检测怎么考
一、前言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的正规培训始于1980年,当时正是我国第一个核电站—秦山I期的建设高潮,如何把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制造质量统一起来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设计标准是ASME,所涉及到的制造厂,安装公司在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评价方法不尽相同。
为加强无损检验的过程控制,受核工业部六局指示在西安524厂举办了第一次核工业无损检测培训班。
1990年起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支持下举办了一系列探伤培训班和颁发资格证书。
当时在核工业部授权下由官员(所占比例1/3)和专家(所占比例2/3)组成的资格鉴定委员会颁布了《实施细则》,此后的1993年和1998年在此基础上参考ISO-9712进行修订,分别颁布了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行政法规《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管理办法》93版和98版,这些管理办法符合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HAF0900法规和HAF0902导则的要求。
今年3月,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授权成立了第四届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目前正在修订《管理办法》和制订新的培训大纲。
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鉴定的体系受到国家核安全局和法马通的认可,持有核工业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均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和国家核安全局存档或备案。
至今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共颁发证书2536张,其中高级证书85 张。
持有核工业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遍布全国,除核工业系统外,还包括有关核设备制造厂或安装公司。
二、培训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教育分级按专业实施,培训的专业有:UT、RT、ET、MT、PT、VT和LT等7种。
每种方法分I(初)级、II(中)级和III(高)级,培训内容除本方法的通用专业知识外,还设核工业基础和本方法在核工业中的特殊要求与特殊应用,以及操作实践技能。
多年培训经验证明对不同级别的人员采用上述内容时,各有所侧重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比如初级培训班应加强无损检测概论的介绍,使学员对无损检测行业有较为全面理解,而重点放在操作技能的培训上;中级人员则着重于通用专业知识和核工业的特殊应用方面的培训;高级班强调综合能力的培训,以及标准应用和工艺过程的理解和掌握。
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培训原则上逐级进行,已取得其他行业证书者可以根据其要求和培训的机会,从其持有的证书相应的级别开始,每个学员必须完成上述的理论和实践培训。
在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中,通用专业知识部分的培训教材虽然有IAEA教材可以参考,也有核燃料专业编有部分教材可以采用,但经研究和比较所收集到的国内外相当的教材,认为内容基本一致。
因此,我们建议教师依据培训大纲选用教材,我们常推荐的是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及全国无损检测学会组织编写的一系列探伤教材;核基础与核工业特殊应用为自编教材,其中包括核物理基础、核电站分类与构成、核安全及防护、质量保证、以及辐射环境下的材料性能变化和检验技能等;实践操作强调操作工艺:初级人员按工艺卡正确操作,中级人员编制工艺卡,高级人员编制工艺规程。
三、考核要求取证的学员必须使自己的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即达到单科70分和总评80分的成绩。
考题内容分配按培训内容不同而变化,如通用专业知识:报考方法基础70%,其他方法10%,标准20%;核工业基础:核物理基础及核电站分类与构成50%;其他各10%;特殊应用:标准70%,工艺30%等。
考题数在40-60题之间;考题类型依报考级别而定,初级人员只有是非题与选择题,中级人员加考问答、计算题和工艺卡,高级人员加论文和答辩。
考分计算公式如下:第一次平均:(通用专业知识+实践操作)÷2≥80; 第二次平均:{[(核工业基础+核工业特殊应用)÷2]+实践操作}÷2≥80; 第三次平均:(第一次平均+第二次平均)÷2≥80。
四、鉴定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由鉴定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鉴委会秘书处应提供以下资料:学员报名表,工作经历证明,健康证明,学习态度评语,考试成绩表。
鉴定委员会工作小组由两名以上的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培训单位负责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监考老师组成。
鉴定工作是一个综合评定过程,以保证获证人员有能力承担核工业要求的探伤,除了技术技能外,人员素质也是一种要素。
五、几个问题的讨论在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中强烈感到学员程度上的差异,如受教育水平,有博士、硕士、大学、中专、高中初中不等;工作经历年限上有一年,二年甚至二十年;工作经历上有工作多年获得了不同行业上的多种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也有刚刚达到取证规定年限,探伤才入门的;有完成过各种检验对象的探伤者,有终生只采用一种方法检查同样产品的;来自管理部门,研究所,大型重工业或小的专业厂的学员带着不同学习目的,学成后有的将从事无损检测管理或监督,有的是为研究无损检测多种方法而准备或者打基础的。
有的甚至是为了跳槽或改换工作岗位的。
这些使得培训无所适从。
因此,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正在做或准备做以下几件事:1、修订《管理办法》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鉴定是从与IAEA的合作开始的,《管理办法》初版是参照了ISO-9712和GB-9445后形成的,大多数内容与他们是一致的。
ISO-9712 1999版‘附录A建议的工业门类’暂时难以全面实行,最多是对燃料元件生产过程中小管子的无损检测作专题培训。
在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中基本上实行着通用专业知识考试和核工业的专业考试加实践操作考试的方式,符合GB9445-88的要求。
其实通用专业知识在各行业的培训中基本一致,与国外差别也不大。
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基本上赞同全国能实行统一认证。
2、编制培训大纲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培训目前实施的大纲基本上是核工业无损检测中心的培训大纲,该大纲是在参考了SNT-TC-1A和IAEA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核工业的特殊要求形成的,多年培训经验证明是有效的。
在1996年法马通公司为秦山二期核电站提供设备而需要在中国培训无损检测人员时,经考察后从法国派有关培训和质保专家对该大纲作了全面审查,确认符合国际有关标准也符合法国无损检测人员培训的要求。
随着核工业的发展,为满足全国有关核设备制造和安装公司对无损检测人员培训的需要,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确认了几个中心能从事培训。
因此,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在编制中除基本保留原合理部分外,将增加实践操作与标准的内容。
大纲要体现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给予学员的是知识和经验,而技能和技巧是学员以后工作实践中的积累。
3、改善教学既然培训分通用、专业和实践,又要加强综合能力培训,就得将教材和讲义分开。
教材是学员通用和参考的资料,讲义是大纲的具体体现,注重课堂教学。
提高教师素质,我们相信每以一位教师都有其知识和经验,但应强调资料剪裁、教学工具的应用以及成人教育特殊性认识。
要求对教师进行培训是不可回避的。
缩短学时提高效率为目标,要求教师给予学员的知识应具有前瞻性,将技术发展的趋势交给学员,利用较新的设备完成实践操作。
丰富实践操作试块中人工模拟缺陷的种类,核工业无损检测中心已经研制出很多的模拟试块,除了RT培训外,其他方法尚需补充。
现在我们有IAEA制作模拟试块的教学资料可供使用。
4、加强行业协调核安全赋予了核工业无损检测重要地位,但核工业无损检测仅仅是工业无损检测在核工业或辐射环境中的应用。
因此,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不仅不打算取代通用专业知识的培训,还希望更多地利用各行业通用培训的结果;另外,又不能将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培训降到上岗培训的地步。
总之,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既要满足通用要求又要满足核工业特殊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第七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八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九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材料。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
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