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国家一级职业技能证书一览表)

职场话题 0 10

本文目录导航: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一级建筑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验船师、空勤人员、航空安全员等。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国家一级职业技能证书一览表)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包括139项职业资格。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扩展资料: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申报条件: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十五年、十四年、十一年、九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

取得工程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中级专业职务后,连续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取得其他学历的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第六条第三款及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核承压设备超声、射线、涡流、磁粉、渗透、目视及泄漏等七种无损检验方法的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取证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国家核安全部门对主管部门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成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其委员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主管部门及所属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其中也应包括核安全与工程方面的专家。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五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方面的管理规定,建立有关各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制定实践技能考试实施细则,编制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的培训和考试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二)审查批准成立本部门的培训、考试中心,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检查培训、考试工作;(四)负责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核准及证书颁发,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五)负责取证人员的有关资料整理及存档工作(有关资料包括取证人员工作单位、年龄、学历、从事有关无损检验工作的时间、参加培训的无损检验方法、证书类别、编号、取证日期、考试成绩及试卷,延长有效期及更新鉴定的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培训、考试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具备足够的经过审核的无损检验、核工程与核安全方面的人员;(二)必须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及无损检验设备、器材以满足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试需要。

第七条 培训、考试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核准及录取工作;(二)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试工作;(三)负责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档案材料,呈报给本主管部门的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同时,应留存未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档案资料;(四)负责对本主管部门鉴定委员会认可的考试用试块或试件统一标识,并把有关的认可材料存档;同时保证考试用试块或试件与实验用试块或试件严格分开;(五)负责在培训前十天,以书面形式把培训和考试的日程安排送达国家核安全局。

第三章 等级划分、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及考试第八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等级划分为三级,即I、II、Ⅲ级。

I级为初级,II级为中级,Ⅲ级为高级。

技术资格鉴定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九条 各级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责是:(一)I级无损检验人员应具有在II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技术说明书进行无损检验的能力,应能调正和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二)II级无损检验人员应能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说明书;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工作;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和评审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适应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I级无损检验人员和尚未取证的无损检验人员;(三)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应对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标准、 规范等负全部责任;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工作的进行;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应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 在没有验收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验收标准;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实际知识和一般地熟悉其它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 应无损检验方法的I级和II级人员。

第十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如下资格:(一)报考人员应具备表1及表2要求的学力及实践经历,经审查合格者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方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其视力要求如下:(1)裸眼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1.0以上;(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申请报考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方法和级别的《通用技术资格证书》。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 许  可

第七条要求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需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需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监管部门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超声检验、磁粉检验、涡流检验、渗透检验、泄漏检验、目视检验等。

第八条列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或相近工作业绩且满5年以上,拥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焊接和无损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拥有与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于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单位需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具体要求由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同时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需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九条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条件的证明文件。

同时,申请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需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申请同时领取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需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相关文件。

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技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

对需要模拟件制作的申请,技术评审还包括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审查以及制作过程的现场监督见证。

审查期限为4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活动,除非许可证有特别注明。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活动,禁止无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活动,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应提出延续申请,提交延续申请书和相关文件。

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活动业绩的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对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单位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在变更登记后20日内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变更后的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

第十九条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范围时,需向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