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哪一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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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应对核事故的策略和防护措施,分为四个级别:1. 应急待命状态:在此状态下,核电厂人员会对可能危及核安全的情况或外部事件保持警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

2. 厂房应急:当事故仅限于局部区域时,厂内人员会按照应急计划采取行动,并通知厂外相关应急组织。

如果发生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需要提升至场区应急。

3. 场区应急:这一级别的应急响应适用于事故影响范围扩大至整个场区的情况。

此时,人员会执行全面应急响应,并通知省级政府指定部门。

可能需要外部组织的介入。

4. 场外应急:当事故影响超出场区时,会实施全面的场内和场外应急计划。

在此状态下,省级政府指定部门需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决定介入,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隐蔽、碘制剂使用等。

省级政府在接到核事故报告后,会迅速采取对策并向国务院报告。

他们负责环境监测,确保公众信息透明。

现场人员会接受辐射监督,受伤人员将得到紧急救护和医学处置。

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将派遣人员指导应急行动,并可能调派救援力量。

如果需要实施地区封锁,由省级或国务院决定并解除封锁。

核事故的新闻发布由国务院授权单位统一进行。

该条例于1993年8月4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哪一年颁布)

在核电站发生事故的境况下,为避免和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1. 首先,必须迅速调查事故的根本原因,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核电厂通常配备有多重安全系统,即使在极端情况下,如福岛核事故中所遭遇的自然灾害,也能通过这些系统减缓事故的影响。

现代第三代核电技术在安全性方面已显著提升,能够在不需要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维持一段时间的安全运行。

2. 其次,应立即疏散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周边居民。

这一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暴露于放射性物质的风险。

当发生核安全事故时核电厂经理级要宣布进入什么状态向上级汇报

核电站对各类核事故均有应急预案。

如发生核事故,经理应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性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核电厂事故也分等级的,什么厂区应急,应急待命,厂房应急。

一旦出现核事故,应当首先宣布进入何等应急状态同时将事由上报核安全局。

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扩展资料:

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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