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 (由谁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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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条和第24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如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等。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对于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应由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 (由谁承担赔偿义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适用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

根据查询道客巴巴官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简介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一章,明确了该法规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所有民用核设施活动的核心原则,即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所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方针,以确保质量,预防核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的有害影响。

同时,法规确保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辐射照射和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限值,并尽可能降至最低可接受水平。

第二章明确了国家核安全机构对全国核设施安全的统一监督职责,确保所有环节都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维护核设施的安全运行秩序。

第三章则详细规定了许可制度,包括核设施建造、运行所需的《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以及核操作员的《操纵员执照》等,以强化对核设施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管理。

在核安全监督方面,第四章指出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派遣监督组(员)到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命令相关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可能危及安全的活动,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

此外,第五章涉及对遵守条例的奖励和违反规定的处罚,以激励和约束各方严格执行法规要求。

最后,第六章作为附则,可能包括条例的具体实施细节和解释性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于1986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共6章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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