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有哪些 (国家一级职业技能证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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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有哪些?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一级建筑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验船师、空勤人员、航空安全员等。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有哪些 (国家一级职业技能证书一览表)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包括139项职业资格。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扩展资料: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申报条件: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十五年、十四年、十一年、九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计算评审年限)。

取得工程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中级专业职务后,连续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取得其他学历的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我国有哪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教师资格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59项。

1、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2012年9月10日,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制。

此外,北京教师资格也将不再享有“终身制”,取而代之的或是5年时限。

2、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

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条件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核设施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的执照申请、培训、考核、颁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下统称核动力厂);(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三)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以下统称后处理设施)。

本规定所称操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设施操纵人员或者核设施操纵员,即在核设施主控室中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工作的运行值班人员。

第三条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以下统称执照)。

持有《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有《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申请执照人员,需要使用核设施控制系统进行操作培训的,应当取得核设施营运单位临时授权并在操作人员监护下方可进行。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进行监护的操作人员对上述培训人员的活动负责。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颁发执照,组织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对操作人员资格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动力厂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承担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执照申请、培训和考核工作。

无前款所称企业集团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具备能力的,可以自行承担前款相关工作;没有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执照的人员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加强岗位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第七条 申请《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核动力厂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四)担任操作员两年以上,且成绩优秀。

申请核动力厂《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成绩优秀应当包括担任操作员两年内参加运行值班至少一千六百小时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执照的人员,由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核动力厂执照的人员,应当先参加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执照培训和考核,并通过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健康检查结果;(四)培训和考核情况。

申请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还应当提交成绩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应当委托与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

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技术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提交必要的支持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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