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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定义及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这一定义源自法律分析。
事故的分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按照事故的起因、诱导性原因、致害物和伤害方式,将其分为20类,例如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等,涵盖了多种可能的危险情况。
该条例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仅适用于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等特定类型的事故。
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亿元以上直接损失)、重大事故(10至30人死亡或5000万至1亿元损失)、较大事故(3至10人死亡或1000万至5000万元损失)以及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损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更为详细的事故等级划分补充规定,以确保对各类事故的准确分类和处理。
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有两类,一类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另一类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下列事故中,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是( )。
【答案】:C本题涉及的考点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