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航: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废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节选)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4号)、2001年8月15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评估师注销后多久能注册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条件(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九)受到刑事处罚的;(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以上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其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应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
二、申请注销注册需准备的材料(一)《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三)因上述(七)、(八)、(九)条原因申请注销注册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有关单位提请注销的报告。
三、申请注销注册的程序(一)申请人或单位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填写完成后提交打印,打印统一用A4纸,一式两份。
(二)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三)注册初审机构核实注销注册的情况后,上报建设部核准。
四、结果查询注销注册被核准后,可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查询。
五、特殊情况说明被注销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申请初始注册。
在普通人看来,房地产的价格仅仅只是取决于地段、户型设计、房屋年龄、房屋质量、开发商的实力和信誉等因素。
而在房地产评估师的眼中,城市区位、周边交通、便利设施情况、市场发展趋向以及政府相关政策调控等也是在房产估价过程中必须考虑的条件。
同时,房地产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房地产价格也具有很强的时间性。
这就要求房地产评估师不仅要学会科学的估价方法,而且要积累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独到的发展眼光,才能对房地产做出最有效的价值评估。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实行注册管理吗
1、我国房地产估价师分为执业估价师和非执业估价师两类。
2、我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3、如果不想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就可以不用进行注册,做一名非执业房地产估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