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哪些制度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的哪些条款可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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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哪些制度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法的哪些制度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的哪些条款可以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临时工劳务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1、找委员会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子做分析并做出仲裁。

3、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或有异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劳动纠纷诉讼。

我们会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称为劳动纠纷,当然并不是他们之间所有的纠纷都是劳动纠纷。

一、劳务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1、找委员会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子做分析并做出仲裁。

3、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或有异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劳动纠纷诉讼。

我们会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称为劳动纠纷,当然并不是他们之间所有的纠纷都是劳动纠纷。

二、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1)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

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

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

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

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

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综上所述,一般劳动者可能会在某些问题上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纠纷,那么这时候双方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或者是当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解决,当然解决的方式也有很多,双方也可能通过协商私下调解来进行解决,当然最好要冷静处理。

什么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要权的内容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

即劳动者在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时,依法享有的对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权。

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意愿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或处理途径。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

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争议,是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质和核心,立法授予劳动者这一权利的目的就在于杜绝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现象,以切实保障其他权利的实现。

因此,基于这一基本权利,当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受理机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并且受理机构必须作出答复。

(3)控告权。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劳动者行使请求争议处理权,而处理机构又不依法受理对,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节劳动者义务的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义务,遵守内部规章和纪律义务和遵守职业道德义务等。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的意义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就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实质就是劳动者享有的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劳动法》确立劳动者的这项基本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是劳动者其他各项基本权利实现的最有效的保障。

当劳动者的其他基本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通过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就能使自己的权益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

(2)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作为劳动者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义务,并为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这一独立权利的设置,可以形成对劳动者其他基本权利给予切实保护的法律机制。

劳动者依法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而请求保护其他权利时,争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否则便构成对劳动者该项基本权利的侵犯。

参考文献 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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