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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中说 劳动争议 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认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解决。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调解工作,使争议调解解决。
调解要求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及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调解工作不仅调解委员会要做,在争议的仲裁、 诉讼 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调解。
(二)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超过法定时间将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及时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否则调解无法进行,仲裁则可能被视为撤诉或被缺席仲裁。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必须对争议的事实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调查、分析,查明事实真相,这是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
(四)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同等对待,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承担,不应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时,在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时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时效一样、陈述事实、进行辩论和举证、申请回避、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不服仲裁裁决是否向法院起诉等等方面权利是同等的,承担的义务也是同等的。
《 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处理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基本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即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都要遵循。
但是在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每道程序都有反映该程序特点的具体原则。
具体原则的落实,保障了总体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中的实现。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此项原则就是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和决定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此项原则就是公正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处理,着重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程序的全过程都属于调解,其他处理程序也都必须坚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能进行裁决或判决。
及时处理强调各道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受理、调解、仲裁、判决、结案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