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航: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当事人可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首先,企业内部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包括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全体职工推举,企业代表则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
其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也提供调解服务。
这些组织依法设立,致力于解决各类纠纷,包括劳动争议。
此外,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也是选项之一。
这些组织专门为当地居民提供纠纷调解服务,包括劳动争议。
总的来说,劳动者在遭遇劳动争议时,可选择向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的专门组织寻求调解,以便公正、及时地解决争议。
劳动纠纷有哪些处理机构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人民法院(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延伸阅读:劳动纠纷处理体制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
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
这就形成了 裁审自择、 裁审分轨 的双轨体制。
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
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 的单轨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