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提劳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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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要权的内容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

即劳动者在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时,依法享有的对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权。

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意愿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或处理途径。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

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争议,是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质和核心,立法授予劳动者这一权利的目的就在于杜绝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现象,以切实保障其他权利的实现。

因此,基于这一基本权利,当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受理机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并且受理机构必须作出答复。

(3)控告权。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劳动者行使请求争议处理权,而处理机构又不依法受理对,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节劳动者义务的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义务,遵守内部规章和纪律义务和遵守职业道德义务等。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的意义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就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实质就是劳动者享有的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劳动法》确立劳动者的这项基本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是劳动者其他各项基本权利实现的最有效的保障。

当劳动者的其他基本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通过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就能使自己的权益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

(2)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作为劳动者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义务,并为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这一独立权利的设置,可以形成对劳动者其他基本权利给予切实保护的法律机制。

劳动者依法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而请求保护其他权利时,争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否则便构成对劳动者该项基本权利的侵犯。

参考文献 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9.

什么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提劳是什么意思)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分析: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

即劳动者在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时,依法享有的对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权。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

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争议,是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质和核心,立法授予劳动者这一权利的目的就在于杜绝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现象,以切实保障其他权利的实现。

因此,基于这一基本权利,当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受理机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并且受理机构必须作出答复。

3、控告权。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劳动者行使请求争议处理权,而处理机构又不依法受理对,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人事争议提请处理权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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