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简述劳动争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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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即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都要遵循。

但是在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每道程序都有反映该程序特点的具体原则。

具体原则的落实,保障了总体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中的实现。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此项原则就是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和决定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此项原则就是公正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处理,着重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程序的全过程都属于调解,其他处理程序也都必须坚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能进行裁决或判决。

及时处理强调各道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受理、调解、仲裁、判决、结案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简述劳动争议的特征)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什么:1、依宪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2、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原则。

3、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原则。

4、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原则。

【法律分析】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此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高效且公正的处理。

调解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自愿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并可在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

二、公正原则。

法律授权的调解机构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保持公正立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及时原则。

为了提高处理劳动争议的效率,法律要求调解和仲裁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争议进行及时处理,避免争议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四、合法原则。

所有的调解和仲裁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此外,此法还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协商,尝试自行解决争议;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完善的解决机制,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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