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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有哪些处理机构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人民法院(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延伸阅读:劳动纠纷处理体制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
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
这就形成了 裁审自择、 裁审分轨 的双轨体制。
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
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 的单轨体制。
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类型多样,具体包括:首先,企业内部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则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主任职位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其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为处理劳动争议提供途径。
再者,乡镇、街道设有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申请至上述任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此流程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一种便捷且高效的途径,通过这些机构的介入,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
法律分析: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
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