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职业学院2023年第一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博士岗位)
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人员需求实际情况,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等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市财政全额拨款、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隶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院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第一轮建设单位、国家优秀骨干高职院校、交通运输部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天津市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同时,学院还是国家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教育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天津滨海新区现代物流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基地;教育部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学院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共招聘9人,具体招聘条件详见《天津交通职业学院2023年第一批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博士岗位)》(附件1)。
三、招聘人员条件
(一)除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工作等条件外,应聘人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参考教育部发布的专业指导目录,如《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2020年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2008年更新》、《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2018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等。应聘人员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将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将高级班毕业生与大学专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要求的心理素质;
7.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外省市人员需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
8.报考年龄计算的截至日期。如“30周岁以下”是指1992年2月10日及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87年2月10日及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是指1982年2月10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9.对于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3届高校毕业生,可在满足应聘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
10.应届毕业生是指2023年毕业生及2021、2022年毕业后未就业,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
11.具有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具有相应证明材料。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或仍在影响期内的人员;
3.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现役军人;
6.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人员;
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8.列为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9.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公开招聘程序
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招聘工作。
(一)招聘信息发布
公开招聘方案于2023年2月1日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招聘专栏、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网站公开招聘专栏()、北方人才网()、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请考生自行持续关注,恕不另行通知。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考试报名、缴费均在网上进行,报名网站:
报名时间:2023年2月10日9:00至2月14日16:00
考生可在报名系统中提交报名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报名系统查询报名材料审核结果。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得再对报名表进行修改,如因个人原因填报错误,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报考人员在正式报名时需将本人近期1寸半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色为蓝、白、红三种颜色之一),通过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制作成电子文件,务必按要求提前准备并在填写报名表时上传至相应位置。
同时,须上传本人自义务教育阶段后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电子扫描件;自义务教育阶段后已取得的学历、学位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暂未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的2023届毕业生须上传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由所在学校(院系)开具的在校证明(加盖公章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政治面目、生源地、就读专业以及在读学历阶段的入学、毕业时间)等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应随时关注网站发布的消息并保持报名表中填写的手机号码畅通,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考试或者现场资格审核所产生的问题,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报考人员报考资格或者聘用资格。
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缴费成功后,不能再次更改报名岗位或退费,请慎重报名。
(三)资格复审
报名成功后参加面试前,考生本人须携带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材料要求、具体时间、地点于报名网站另行通知。
(四)面试考核
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应于规定的时间登录报名网站缴纳面试报名费并打印面试准考证,面试报名费为45元/人/科。
缴纳面试报名费、打印准考证时间、面试时间等考试事宜将在报名网站另行通知。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
面试包括结构化面谈、试讲两种形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和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等。面试前将在报名网站公布试讲参考内容,请考生持续关注报名网站。
结构化面谈、试讲两个环节分别计分,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两个环节有一个达不到合格线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面试考试成绩确定后,当场公布结构化面谈、试讲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考试综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其计算方法为:按照结构化面谈成绩占50%、试讲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出考生的综合成绩,同时根据综合成绩由高至低进行排名,综合成绩相同的按试讲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在面试过程中,考生缺少任一科目考试成绩的,视为自动放弃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考生可于面试结束7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及进入下一环节状态。
(五)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情况,按照岗位招聘人数进入体检人员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须按照学院统一要求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费用自理。通过体检人员进入考察环节。
(六)考察
考察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实绩、学习和工作表现、岗位适配性以及需要回避的问题等情况。经考察不宜聘用为我院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对于隐瞒、误导、虚假填报个人信息的考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的结果,经学院党委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的范围与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考生应于公示期满后1个月内完成报到入职手续,特殊情况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学院同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报到或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纪律监督
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如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等文件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回避。
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其他要求
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疫情期间,所有入校参加考试的考生均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全程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遵守天津市及我校疫情防控要求。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考试、体检、考察等上述工作安排需要调整的,将在公告发布网站发布调整信息,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应聘者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4.拟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
5.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