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2023年考核招聘教学科研人员公告
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学校概况
重庆工商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重庆市国际人文特色高校、重庆市“十佳园林式单位” “智慧校园建设示范学校”和重庆市首批“美丽校园”“高等学校教师发展示范中心”。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2023年面向社会考核招聘教学科研人员47名,具体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
四、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要求。
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 12月31日,如“45周岁以下”,指未满46周岁,在1978年 1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此类推,属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应聘人员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2023应届毕业生,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在国(境)外高校获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3)(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专业资格审核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的,经负责专业资格审核的单位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 以下”“ 以前”“ 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如专技10级以上,含专技10级,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五、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招聘岗位学历(学位)条件要求为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博士学位的应聘人员,从本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应聘人员请登录重庆工商大学人事处网站()主页下载并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教学科研人员信息表》,按照重庆工商大学正式公布的招聘公告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有关学院(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交个人详细应聘材料(面试时请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1.本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况、配偶及子女情况、学习及工作简历、本科、硕士、博士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学习成绩证明,以及来校工作有无其他要求等。
2.主要学术成就或专业工作经历:包括近5年学术成果及获奖情况,或在国内外知名公司、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学历学位认证、业绩认定与考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议)。对经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学校各相应用人部门将组织综合考核。
(二)招聘岗位学历(学位)条件要求为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应聘人员,从本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5日。
应聘人员请登录重庆工商大学人事处网站()主页下载并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教学科研人员信息表》,按照重庆工商大学正式公布的招聘公告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有关学院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交个人详细应聘材料(面试时请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1.本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况、配偶及子女情况、学习及工作简历、本科、硕士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学习成绩证明,以及来校工作有无其他要求等。
2.主要学术成就或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中级或副高职称以来的科研及教学成果支撑材料,或在国内外知名公司、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学历学位认证、职称及业绩认定与考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议)。对经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学校各相应用人部门将组织综合考核。
应聘人员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须在资格复审时向我单位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书》(附件4)。未按规定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书》或经核实处于最低服务期限的,取消进入面试资格。
对报考条件的资格审查贯穿公招全过程,凡查实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进入后续环节或聘用资格。
六、考核
考核包括面试和心理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学校各相应用人部门通知。
(一)面试(分值100分)。
面试采取试讲的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专业基础知识、课堂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试讲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二)心理测试。
心理测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心理素质、心理健康等综合情况。测试结果不纳入考核总成绩,但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考核总成绩计算。
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考核总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名额,根据报考人员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1:1等额确定。当考核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学历层次、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优先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仍相同,则加试一次综合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学校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学校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须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合格者,由学校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和《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由2名以上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再次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
考察应坚持“凡进必审”,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诚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和招聘岗位要求的获奖情况、职称、职业(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等个人情况,以及确认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和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是否属实等情况,并注重采取实地考察、延伸考察、官方网站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学历、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学位、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等方式进行查证。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停聘用;发现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的材料或信息不实影响审核结果的,或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不再递补。
八、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及学历(学位)、考试考核总成绩以及岗位招聘条件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职称、职业(执业)资格等其他应公示事项。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学校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备案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经备案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重庆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达到相关条件的,按学校引进人才优惠待遇执行。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应聘人员提供的身份证件和招聘公告要求取得的学历(学位)、获奖及学业成绩、职称、职业(执业)资格证明材料,一经查实系伪造的,视为品行不端及不诚信行为并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备案,从本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应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受到不利影响。
十一、其他
联系人:李老师、曾老师、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