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南南阳市桐柏县选聘城区中小学教师150人公告

河南 0 92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对城区所缺的中小学教师,面向全县教育系统财政全供在编在岗教师公开选聘,现公告如下。

2023年河南南阳市桐柏县选聘城区中小学教师150人公告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桐柏县委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强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5)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规范用人行为,加强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着力构建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全面推行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桐柏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选聘专业与名额

此次选聘中小学教师共计150名,其中初中 30名、小学120名。具体岗位及人数见附件4(桐柏县2023年公开选聘城区教师职位表)。选聘工作由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报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师德良好,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2、报名参加初中选聘的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报名参加小学选聘的需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3、参加选聘者毕业证或教师资格证专业须与所报专业相同或相近(普师专业参加小学选聘的除特殊专业外均可申报)。语文、政治、历史、地理为相近专业;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为相近专业;英语为英语专业或其它专业取得普通英语四级等级证;体育、音乐、美术为本专业。

4、教龄满四年以上(2019年特岗允许参加本次选聘),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5、2020—2023其中任一学年,请假(不含产假等法定假期)或因其他原因未在教育工作岗位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选聘。

6、所在乡镇(园区)中心校和学校签署同意到城区参加选聘的意见。

四、选聘程序与办法

选聘工作分为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试讲、公示、办理选调手续几个步骤进行。

1、发布公告

2023年7月13日由教体局负责发布选聘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2023年7月20日— 7月21日(下午6:00结束)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地点设在桐柏县教育局一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68216919。

报名时每人只能选报一个岗位,报名者须交验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以上均须持原件并上交复印件),须自行下载提交填写完整的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3)、教学成绩加分证明1份(附件2)。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聘工作的全过程,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其选聘资格。

3、笔试

笔试采取异地命题,异地阅卷。笔试内容主要是宏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本理论,教育理念和新课程标准、教育法规等担任教师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笔试成绩满分100分。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除笔试成绩外,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报名人员进行奖励性加分,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依据和办法见附件1)的人员,凭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加分。奖励性加分计入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按50%计入总分。选聘职位与报名人数为1:1的,不再进行笔试,直接进入试讲。

4、试讲

根据笔试成绩,按选聘职位以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试讲人员。如遇比例内最后一名同分,一并进入试讲。按选聘职位1:1的比例直接进入试讲的,试讲成绩低于70分的取消该职位。

(1)试讲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试讲聘用异地评委,满分100分,五个评委,取平均分。试讲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按50%计入总成绩。

(3)试讲内容:小学学科为我县现行四年级上册教材,初中学科为我县现行八年级上册教材(化学为九年级教材)。

抽签确定试讲顺序及内容,每人提前备课8分钟,试讲不超过8分钟。

总成绩=(笔试成绩+奖励性加分)×50%+试讲成绩×50%

5、公示

报名及资格审查结果、笔试成绩、奖励性加分及试讲成绩均进行公示。

6、办理调动手续

根据总成绩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

选聘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有关部门办理人事、工资、编制等手续。新选聘的教师三年内不得跨校流动。

对已确定的选聘人员,经举报查实有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取消选聘资格,空出的名额不再递补。因其本人原因未到岗而出现职位空缺的,按综合成绩顺延递补。如遇比例内最后一名同分,取试讲成绩分高者,如笔试成绩和试讲成绩均一样,则一并聘用。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选聘工作的领导,成立选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具体负责整个选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其它

为维护选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由县纪检监察等部门派出专门人员监督每一个步骤和环节,确保整个选聘过程公开、公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公开选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解释。

桐柏县公开选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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