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审查
由宣州区委组织部、宣州区委编办、宣州区人社局、宣州区卫健委抽调工作人员共同做好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确认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经研究,开考比例可以降低到2:1进行开考。达不到2:1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9月26日12:00-17:00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五、笔试
(一)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时政类、医学专业知识两部分),满分为150分。
(二)笔试时间为10月15日9:00-11:00,考点设在宣城市区(详见准考证)。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设定考试大纲,宣州区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四)笔试成绩于10月中下旬在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招考专题公布,考生自行访问查询。
(五)笔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60分,专业测试的入围人选,从同岗位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规定确定,考生笔试成绩低于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专业测试资格。
六、资格复审
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3: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专业测试人选。若少于或等于该招聘岗位计划数时,直接确定为专业测试人选。资格复审材料包括: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时间、地点,详见《专业测试通知书》。
(二)专业测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三)考官组成:考官组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区外考官数量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专业测试总成绩满分按100分计算。计算成绩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考官平均分为该考生专业测试成绩。
(四)当某岗位专业测试实到人数少于或等于该招聘岗位计划数时,考生专业测试成绩须达到65分及以上或该考场实际参加专业测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八、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确定后在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考试最终成绩按统考笔试成绩占50%、专业测试成绩占50%合成确定。
计算公式:[《综合知识》成绩÷1.5(四舍五入)+专业测试成绩 ]÷2。
成绩合成时,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均折算成百分制,计算时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最终合成成绩相同,以专业测试成绩得分高者优先。若考生专业测试成绩、笔试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递补人员的确定按照此规定执行。
九、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考察工作由宣州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结束后,由体检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若发现报考者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或考察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十、公示
招聘各环节的结果均在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其中,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有关信息,公示7天。
十一、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组织入选人员按照最终合成成绩同一岗位由高到低顺序优先选择岗位需求单位,选择结束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到宣州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十二、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宣州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63-3014432(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监督举报电话:0563-3014226(区纪委监委驻区卫健委纪检监察组)
上述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工作日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2023年度宣州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数量、条件一览表
2.2023年度宣州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3.2023年度宣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参考的专业目录
宣州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