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名称及数量
1.安全管理岗1名;
2.项目与规划管理岗1名;
3.检测工程师1名。
二、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3.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详见附件《上海市检测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4.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5.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
2.报名形式: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关注“文化人才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招聘考试”菜单栏,选择“事业单位招考”进入报名系统,为保证及时获取报名审核结果及后续相关通知,请允许报名小程序的“通知发送功能”。应聘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报名材料(电子版):
(1)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
(2)身份证(正反面);
(3)上海市居住证(外省市社会人员);
(4)最高学历、学位证明;
(5)社会人员请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图片版,详见“学信网”),国内院校应届生请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图片版,详见“学信网”),留学回国人员请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请上传至报名表中“电子文件”中“学籍证明”项);
(6)所报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其它相关材料(请上传至报名表中“电子文件”中“其他”项)。
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全部报名材料,视作无效报名。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专业要求选报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选择岗位并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应聘人员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3.特别告知: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应聘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确认。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应聘人员对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名者的申报材料,本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收到的报名信息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审核结果将通过原报名渠道告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进入笔试。应聘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进入笔试环节,并下载准考证。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视情况可进行复试。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比例为4:6。
1.笔试。笔试具体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笔试时间、准考证下载时间、笔试成绩查询时间视疫情情况等另行通知,详情请关注“文化人才在线”招聘考试栏目的有关通知。笔试范围包括:基本素质、综合能力、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
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所列要求参与笔试,笔试时间90分钟。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二周后在“报名系统”提供自助查询,请应聘人员自行关注,不再另行通知。笔试成绩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按1:5面试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未进名单者不再另行通知。若进入面试人员放弃面试资格,则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确定面试考生。
2.面试。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须在面试当天递交所有材料的原件以供查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养及职业心理测试等内容,综合判断与岗位的匹配程度。面试成绩于面试后一周后在“报名系统”提供自助查询。进入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四)体检
按照综合成绩第一名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考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视为放弃。如若体检不合格者,本单位将不予以录用。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应聘者因体检原因或个人原因未通过的,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综合成绩排名其后的应聘者依次递补。
(五)考察
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如有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或放弃录用,本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按总成绩排序顺延增补其他体检与考察人选。
(六)拟录用人员确定与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的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本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疫情防控要求
按本市相关要求和考场疫情防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