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体貌端正;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听力正常; 4.普通岗位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属适当放宽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6.退役军人、脱贫户、居住地在本县的人员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4.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有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6.有直系亲属、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本人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的;7.有明显纹身、身体裸露部位有大面积疤痕(大于5厘米)的人员;8.现役军人;9.被公安机关辞退过的人员。10.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的;1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不能招聘的;12.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